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各学院、蚕研所,有关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本科生评教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年7月4日
江苏科技大学本科生评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教学和学习效果反馈评价,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好学生评教工作,增强评教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评教,是由学校统一组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进行的集中性网上评教。学生按照设定的评价项目,通过网络评教系统对当学期所学课程的教学和学习效果表达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三条 学生评教是综合反映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的主要渠道。开展学生评教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教师教学和课程目标达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开课学院和教师深入落实“以学生为中心、学习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加大教学精力投入、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参评人员及开展方式
第四条 学生评教对象为当学期学校开设的全部课程(含部分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由教务处、评估处确定),评价者为在校学习的本科学生。学生拥有对所学课程进行教学评价、协助学校改进教学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常态化组织学生评教活动,每学期一次,一般在学期末进行。学校发布组织工作通知,开放网络平台系统;学生在规定日期内按要求自行选择时间、地点登录网站完成评教。
第六条 开展学生评教活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则。评教活动组织部门和相关技术、数据支持部门,应不断优化工作模式、改进工作方法,着力保证评教活动的正常高效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评估处负责学生评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评价指标,维护前期基础数据,发布组织工作通知,整理、分析、提供和备案评教结果等。教务处协助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评估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障评教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及各学院协同组织学生评教工作。评教前向学生进行工作宣传,使学生充分了解评价指标内涵,明确评教目的和意义,掌握评教方法;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评教,避免学生不评、漏评、敷衍评教等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认识学生评教活动的意义,在教学和评教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学生的评价意愿;并要正确对待评价结果,结合多方面教学反馈情况,对照评价指标内涵查找存在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对通过诱导、暗示、干预等各种方式影响学生评教活动正常开展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对任课教师的课程教学情况作出评价。对胁迫他人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协助他人肆意操作,严重影响评价结果数据真实性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评估处对每学期学生评教反馈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排除非正常教学班等特殊或无效数据,根据学生评教得分确定任课教师的评价结果。评估处于每学期评教活动结束后,通过适当方式向任课教师通报学生评教总体结果情况(一般在管理系统教师本人用户中进行数据显示)。学生个体评价信息属严格保密范围,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外传和泄露。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评价结果若有异议,可在结果发送之日起两周内通过学院向评估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评估处将组织人员对其评价数据和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反馈。课程教学情况复查可通过调阅教学文档、学生座谈、问卷调查及专家和学生听课测评等方式进行。对确认评教结果不符合实际者,给予修正或撤销。
第十三条 学校从三个层面对学生评教结果进行通报和反馈:校领导、教务处、评估处、人事处领导有权对全校教师的评教结果进行查询;各学院领导有权对所属教师的评教结果进行查询;任课教师有权对本人的评教结果进行查询。有关部门或学院在参考评教结果开展其他工作时,应特别注意保守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应定期对所属教师的学生评教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研判教师队伍在敬业精神、教学能力等方面体现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组织优秀教师分享教学经验和心得体会,促进教师间的相互交流和提高。对教学效果学生认可度低的教师,应及时进行告诫谈话、限期整改和重点帮扶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对连续多学期学生评教反馈问题特别突出的教师,应结合督导专家跟踪评价意见,要求其重新接受教学能力培训;对培训效果不佳、学生评教结果仍然较差者,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在教师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教研教改立项资助、职称评定等时,应将学生评教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学院和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通过调查问卷、交流座谈等形式,充分了解学生的评教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评估处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 |